低空经济定义的剖析
低空经济定义的剖析
低空经济是以各种有人驾驶和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各类低空飞行活动为牵引,辐射带动相关领域融合发展的综合性经济形态。低空经济广泛体现于第一、第二、第三产业之中,在促进经济发展、加强社会保障、服务国防事业等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发展五大要素
市场要素。发展低空经济,市场是根本。我国目前的低空经济市场总体上呈现出有人机市场增长平缓,无人机市场蓬勃发展的局面。除了要大力发展应急救援、低空游览、警用安防等应用外,要积极鼓励消费类航空的发展,激发市场潜力。
空域要素。空域是低空经济发展的关键要素。发展低空经济的关键在于低空空域的安全和高效使用。如何更多发挥民航和政府在低空空域管理工作中的角色和作用,进而减轻部队空管压力,提高空域使用效益,是低空经济能否快速发展的关键所在。
政策要素。发展低空经济离不开政策性保障。除了中央政府的政策外,地方政府出台一些地区性财政、金融、产业等配套政策尤为重要,在加强市场培育、政府购买服务、扶持龙头企业、主导大项工程、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更多发挥作用。
技术要素。低空经济发展需要技术做支撑。目前有人航空器依赖进口现象非常严重,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低空经济发展。我国民用无人机产业之所以在全球独占鳌头,正是基于技术的领先优势。发展低空经济,需要在技术上补短板、固强板,实现高效协调发展。
安全要素。发展低空经济,要以安全为底线。既要在充分保障空防安全的基础上保证飞行安全及公共安全,也要尊重安全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国情合理确定安全指标,合理制定相关政策,科学把握发展与安全的关系。
关于低空经济定义的剖析
(一)要不要“以航空器为载体”
在研究低空经济定义过程中,我们深入思考过这个问题。
我们认为,低空经济的定义应该是个全产业链的概念,除了包含低空飞行,还应涵盖制造/保障/服务等各个环节。
那么,在制造/飞行/保障/服务各个环节,是否都是“以航空器为载体”呢?我们具体分析一下。
制造:是“载体”本身的生产过程,航空器只是被制造的产品和内容,不能成为制造过程的载体。
保障和服务:例如通用机场、空域管控等,航空器是保障和服务的对象,不是保障和服务过程的“载体”。至于航空会展(除飞行表演环节外)、科教文化、保险租赁、信息传媒等服务产业,更是如此。
结论是:只有飞行环节,航空器才是“载体”,其他三个通常都不是。“载体”这一限定,把航空器制造、通用机场、飞行保障服务等上下游产业基本都排除在外了。
(二)要不要“以低空空域为依托”
“依托”与“载体”类似,也把低空经济的范畴大大缩小了。
制造产业:通常情况下,制造并不以低空空域为依托。至于其中试飞适航阶段,只是生产过程中的特定内容、特殊环节。不代表整个航空器的研发和制造过程都以低空空域为依托。
保障和服务:不能说通用机场、飞行服务站的运行要依托低空空域,依托空域的,只是上面的飞行活动。其他地面服务、航空科普、保险租赁、信息传媒等更是如此。
结论是:除了飞行以外,许多低空产业无需以低空空域为依托。
事实上,地面上任何产业活动都是在地面之上进行的,但这并不意味着都是以“低空空域”为依托。
“航空器”和“空域”,一个是飞行本体,一个是飞行环境。“以航空器为载体”也好,“以低空空域为依托”也罢,指向的都是飞行活动。只要采用其中任何一个,都把飞行本身以外的内容基本排除掉了。
(三)为什么是“以飞行活动为牵引”
我们在低空经济定义中的表述是“以各类飞行活动为牵引”。
“牵引”,与“载体”有很大的不同,“载体”就像一个筐,什么都要往里装。但若这个载体是航空器,则只能承载飞行,承载不下整个低空产业链。而“牵引”就像一个火车头,具有带动作用,能带动出更多、更大的经济空间。不但带动产业链上下游、工业农业服务业的发展,也带动出诸如低空空域安全领域、反无人机等领域的发展。
采用“牵引”一词,相对“载体”,反映的内容更丰富、更全面。
我们把低空经济定义为“以各种有人驾驶和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各类低空飞行活动为牵引,辐射带动相关领域融合发展的综合性经济形态”。
定义中除了“牵引”这个关键词,还有另一个关键词“综合”。
综合:低空经济涉及民用/警用/军用、涵盖农业/工业/服务业、贯通制造/飞行/保障/服务,具有“多领域、跨行业、全链条”的特点。因此,我们说低空经济是一个综合性的经济形态。“以各类低空飞行活动为牵引的综合性经济形态”,就是低空经济的要义和本质特征。
(四)如何理解低空经济的“低空”
通常,我们称100米以下为超低空,1000米以下为低空,上面是中空/高空等。
但如何理解低空经济里的这个“低空”,是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首先,“低空经济”是个整体概念,不能机械地分开去解释什么是“低空”,什么是“经济”。国民经济、数字经济、海洋经济等都是同样的道理。我个人认为,低空经济里的“低空”,不应该是个绝对的概念。
---关键是不要与运输航空/军用航空等相冲突。
---有些地方,再低,也不能飞,有些地方,再高,应该也可以飞。
---只要没有冲突,只要确保安全,只要通过审批。
但1000米以下,无疑是重点。
近些年的低空空域管理改革。虽面向低空,但不限“低空”。无论是从文件内容要求上看,还是从实际改革过程上看,都不只是1000米以下的事情,也没有统一上下限。我的理解,这个“低空”,不应是个绝对性的概念,而应是个相对性的概念,是具有需求导向、政策导向、因时因地而异的相对概念。不必去统一、去规定这个“低空”的上下界到底是多少。